2012年春,程某与田某经人介绍相恋,之后按照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开始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子,婚后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近年来,双方因各种原因导致夫妻感情不合,程某前后三次诉至濮阳县法院起诉离婚,因未提供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法院均未予支持。程某在一年后再次起诉,要求与田某离婚,婚生子由其抚养,田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诉讼费用由田某承担。
经了解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后,承办法官引导将双方多年的积怨矛盾通过释法说理、批评教育的方式说通说透,帮助双方认识到自身在婚姻关系中的不足,最终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达成一致意见:程某与田某自愿离婚,双方所生孩子由田某抚养,抚养费由程某承担,程某当庭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40000元。待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该起离婚纠纷成功化解后,双方当事人对濮阳县法院负责、便民、高效的工作方式表示称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思。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给予保护。
婚姻是因爱相聚,走到散场虽有遗憾,但是无论如何,男女双方仍然是孩子最爱的父母,是孩子心灵的寄托,离婚后双方都应积极为探视孩子提供方便。未进入婚姻的年轻人,要仔细思量,认真对待,进入婚姻后要负担起相应的责任,多一些谅解与理解,让家多一份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