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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拒不协助,恶意阻拦,罚款!

  发布时间:2022-09-02 09:15:48






    近日,濮阳县法院执行局快速执结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在执行法官、司法警察、辖区派出所民警多方协助配合下,案件得以强制执行完毕。

    被执行人刘某于2017年至2019年租赁申请人胡某位于濮阳县柳屯镇某小区的楼房一套,双方签订了书面租赁合同,每年租金7500元,刘某均按期交纳这三年房屋租金。2020年,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口头约定按照原合同执行,但被执行人刘某未完全支付租赁期间的房屋租金,胡某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刘某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刘某限期予以腾空搬离并返还房屋。

    濮阳县法院一审判决刘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将租赁房屋内个人物品腾空并将该房屋返还给胡某。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刘某未按照判决书判决自动履行腾空搬离返还房屋义务,申请人胡某于2022年4月18日到濮阳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某按照判决履行腾房返还义务。

    承办法官与被执行人刘某联系后,发现被执行人刘某因与案外人谷某、孔某夫妇二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谷某、孔某实际占用胡某的出租房。执行法官多次劝说谷某、孔某搬离,但二人拒绝腾空搬离,原因是被执行人刘某欠其几万元未还。

    执行法官告知本案房屋系申请人胡某所有,其二人与胡某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不应占用胡某房屋。且其二人与刘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应通过正常的司法途径解决,不应与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刘某腾空返还房屋一案混淆在一起,作为本案协助义务人应配合协助法院执行。

    但谷某、孔某不仅不听劝说,还阻碍法院强制执行,并在法院强制执行现场吵闹、辱骂、与执行法警撕扯。

    为保障本次强制执行顺利进行,本案执行法官申请当地辖区民警出警配合,在多方强力配合下,将阻碍执行的协助义务人谷某、孔某拘传至法院,其二人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书写了悔过书,并保证以后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配合法院的工作,诚心接受法院对其罚款五千元的处罚决定,最终本案得以强制执行完毕。

责任编辑:孙淑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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