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俺俩是在江苏进厂打工认识的,他说他是90后,后来我才知道他是89年的,比我大13岁,我原谅他了,想着找一个大得多的能更疼我,谁知道订了婚他就变样了,恁愿意咋判咋判吧,我不想再和他有任何联系了!”
近日,该院坝头法庭受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受案后承办法官积极联系双方当事人到庭调解。
原告郭某与被告鲁某婷在外打工认识确立恋爱关系,2021年3月,经双方协商,原告按习俗向被告交付彩礼款88000元,及红包8000元。2022年初被告单方面解除了婚约,并退还给原告40000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剩余的56000元。被告鲁某婷称,已将原告所送所有物品返还,退原告40000元时,当时双方已经达成协议,此后不会再退钱,因与被告同居生活过,原告起诉退钱没有依据。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结合对双方当事人同居生活事实的认定,对于原告郭某要求被告鲁某婷全额退还彩礼款的诉求不能支持。虽不能支持,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却共同生活的,彩礼款可酌情予以返还。承办法官通过多次耐心细致的沟通协调,对当事人释法理、讲情理,促使被告同意当庭支付原告15000元,原、被告同意调解,本案就此了结。
我国自古以来,就有男方在婚前向女方给付彩礼的习俗。然而,分道扬镳的不在少数,彩礼就成为纠纷的焦点。司法虽不维护婚约的效力,但应承认婚约关系变动对当事人利益产生的实际问题,应当通过物质利益的重新安排使当事人之间失衡的利益关系进行补救。除此,我们更要弘扬文明乡风,抵制高额彩礼,不能用彩礼衡量爱情的“重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