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大量的保健用品店纷纷涌现,不少经营者为获取暴利,私自销售添加药品、来源不明、无法追溯的产品,给群众身心健康带来极大安全隐患。
案情简述:
2020年12月,濮阳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华某(化名)经营的店中搜查发现数目不等的保健品。濮阳县公安局委托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产品进行了检验,检测报告显示含有西地那非成分。2021年10月,濮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华某进行询问调查,购进上述产品时没有向供货者索要进货票据,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相关合格证明文件,也没有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其和供货者通过现金结账,不知道供货者的名字、联系电话、地址及送货时的车辆信息,致使无法进行追溯。华某购进的尚未销售的上述产品均被濮阳县公安局查扣。
濮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华某违法所得 1604 元并罚款十万元。后该保健品门市起诉濮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审理,濮阳县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1、保健品属于食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保护和规范,公众权益受到损害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投诉,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2、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谨慎尽到进货查验义务,保证产品来源可追溯,切莫贪小便宜吃大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