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濮阳县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一起因婚约彩礼产生的纠纷,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庭返还原告50000元,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原告魏某、被告朱某在亲朋的撮合下见面并给了见面礼金,但由于双方年纪尚轻,在经营爱情过程中产生了矛盾。本是两个人的事情却上升到了两个家庭的矛盾,最终两家人闹得不可开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通过翻阅卷宗,详细了解案情之后,电话联系双方,征求意见,寻求调解意向。考虑到涉及两个家庭,双方积怨较大,于是将原、被告传唤至法庭。原、被告及双方家人一见面就吵得不可开交,各自诉说着委屈和伤心,法官针对原、被告矛盾争议进行针对性的调解,从情、理、法角度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说服教育和矛盾化解工作,并讲解民法典中关于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返还彩礼款50000元,至此给案件画下了句号,也给原、被告这段感情做了最好的交代。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