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濮阳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经过承办法官多方了解、查明事实和耐心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案结事了。
经了解,被告王某因工程需要租赁了原告某建筑机械租赁站的吊篮,双方于2018年签订电动吊篮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将吊篮运送至被告王某的工地交付被告使用。工程结束后,被告王某向原告支付9000元费用,但仍欠原告42730元,原告某建筑机械租赁站经理鲁某多次找被告讨要未结算款项,被告王某推脱欠款,拒不支付。无奈之下,原告某建筑机械租赁站将被告王某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在查明事实之后,确认被告现在确实因资金紧张,周转不开,无法立即支付原告剩余款项。于是,承办法官分别向原、被告明理析法,多方面多角度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自愿于2021年12月30日前付清两万元,剩下的22,730元于2022年2月1日前清偿完毕。同时,为给原告一个保障,双方约定如果被告王某未如期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某建筑机械租赁站有权就剩余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将另行支付违约金4,473元。至此,原、被告双方满意而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