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濮阳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当场交付120000元。
原告郝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至法院,承办法官受理后第一时间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经调解、开庭、质证后,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认为此前约定利息高,对还款数额不认同,不愿还款;而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情绪十分激动。
最后,法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借款凭证和偿还记录,对争议利息分为四个阶段,按照不同基数和利率计算得出应还的本金和利息。经过速裁法官明理析法、耐心调解,最后原、被告双方均作出让步,都对应还数额表示认可,被告当场一次性支付原告120000元整,真正做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