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濮阳县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 被告人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1日13时许,被告人蔡某窜至濮阳县城关镇党校街机械厂家属院,翻墙进入魏XX家中,跺开堂屋门后,从桌子抽屉内盗窃现金700余元和台式电脑一台。经鉴定,台式电脑价值2100元。2009年9月8日18时许,被告人蔡某窜至濮阳县城关镇土产公司家属院,翻墙进入谷XX家,推门进入西屋后从梳妆台的抽屉内盗窃现金1700元。2009年9月9日下午,被告人蔡某窜至濮阳县城关镇小坡村,翻墙进入周XX家,从梳妆台的抽屉内盗窃现金1000元。2009年9月23日,被告人蔡某窜至濮阳县城关镇小坡村,翻墙进入陈XX家,将东屋门扛开后,盗取黑色的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笔记本电脑价值3600元。2009年9月份某日,被告人蔡某窜至濮阳县城关镇北街翻墙进入郭XX家中,推门进入西屋后从枕头下面盗窃现金六十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之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某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蔡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