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5日,濮阳县法院审结一起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被告人曹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中旬,被告人曹某在明知摩托车是被盗赃物的情况下,在濮阳县电厂门口介绍刘XX(另案处理)以1400元的价格购买豪爵牌摩托车一辆。经查该车系蒋XX2009年5月29日被盗车辆。经鉴定该车价值513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介绍买卖,其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立。被告人曹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