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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农民工与企业共同沐浴法律温暖

  发布时间:2021-04-01 09:40:02


    4月1日,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在濮阳县法院副院长娄建华主持的调解下达成一致意见,案外人李某当庭履行47000元现金,下欠13000为原告出具了欠条,承诺5月30日支付完毕。

    原告是某建设公司,被告赵某于2019年1月7日在原告承建郑济铁路站前ZPZQ-1标段242号桥墩工作时坠落摔伤,经劳动仲裁,裁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承担住院医疗费等共计6万元。原告不服裁定诉至法院。承办法官注意到被告在工地受伤的事实,以及建设公司意见很大,如何保护被告合法权益,又能保障企业发展成为法官的办案思路。在与原、被告多次进行沟通,查清被告赵某是受雇于第三人李某,赵某与李某之间存在劳务关系,赵某因受伤产生的损失应当由李某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未在原告处施工,原告某建设公司和被告赵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在院领导的指导下,承办法官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办案经验,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院长寄语:劳动关系的存在是维护工伤权利的前提。然而大多数建筑行业的雇主并没有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考虑到其自身利益,他们不愿意与受伤工人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一旦发生工伤,受伤的农民工就要经繁琐的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等程序,维权之路荆棘丛生。事故的发生不仅会给工人带来身体和经济的双重打击,也会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产生极大影响。所以,法官应当站在维护农民工自身权益和利于企业经营发展、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捋顺法律关系,找准双方利益的平衡点,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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