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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闹事砍伤人 入狱两年赔二千

  发布时间:2010-01-28 14:12:33


    1月5日,濮阳县法院审结一起酒后闹事案件,被告人宋强(化名)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赔偿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XX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1846.09元,

    2007年8月23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宋强(化名)酒后骑自行车行至濮阳县某镇某村村南公路时,无故用自行车拦住丁XX驾驶的客车。后宋强(化名)跑到路边其二哥的饭店拿了一把菜刀,拉开车门朝丁砍去,丁躲闪后刀砍在方向盘上,售票员陈XX下车劝阻被宋关于用刀砍伤左脸,伤口达8cm。经鉴定陈XX左面部的伤构成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强(化名)酒后无故拦截他人车辆,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构成寻衅滋事罪,因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各项损失亦应赔偿,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H    

文章出处:濮阳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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