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法院1月8日审结一起强迫交易案,被告人李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中旬,被害人杨XX承建濮阳县习城乡二中餐厅工程,施工设备、人员均已安排到位,并已进行施工。3月25日中午,被告人李某某与本村村长李开X(已判刑)商量想让本村村民也到该工地干活挣钱,二人酒后到该工地上找到杨XX提出要求,但被杨拒绝。后双方发生争执,李某某持砖将杨XX右腿膝盖处砸伤,经鉴定其伤构成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并致被害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扰乱了社会市场秩序,符合强迫交易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登峰犯强迫交易罪成立。辩护人辩护认为被害人杨XX等人施工占用本村土地,李登峰与李开科去工地要活干理所应当,不成立强迫交易罪的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信。本案系共同犯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