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8日,濮阳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被告某小学和某保险公司当场给付原告高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5000元。
高某系某小学一年级学生,2019年11月19日,在学校组织课外活动期间,高某在攀爬篮球架时不慎被其他同学挤倒摔伤,先后被送到徐镇卫生院和濮阳市中医院住院治疗。事故发生后某小学第一时间联系了高某监护人刘某,并垫付了5000元医疗费用,高某在该小学购有校方责任保险,事后刘某就赔偿事宜与学校和保险公司协商未果,遂诉至濮阳县法院,要求某小学与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78472.91元。
开庭前,承办法官向高某监护人刘某耐心的普及了赔偿方面的法律知识,并组织三方做证据交换,对发票进行一一对照,对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数额作出了准确的核对。在原被告意见相差无几的情况下进行庭前调解,双方意见基本一致,经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三方证据以及三方的调解意见在庭审中进行了调解,最终促使三方达成一致赔偿意见。
法官寄语:学生安全无小事,学校首先要保证校内公共设施安全和学生管理秩序良好,加强安全教育和校园管理,以保证学生不发生意外事件。作为监护人的家长,更应该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增强孩子的自我保护意识,最大程度确保在校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