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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县法院坚持“六审查”,确保司法鉴定质量

  发布时间:2020-10-22 08:30:33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委托鉴定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濮阳县法院结合司法委托工作实际,实施“六审查”工作机制来确保司法鉴定质量。截止目前,司法委托鉴定达标率100%。

    一是审查鉴定事项。严格审查拟鉴定事项是否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与本案有无关联性,是否适宜鉴定。

    二是审查鉴定材料。严格审查鉴材是否符合鉴定要求,是否经法庭质证,是否经法官确认。

    三是审查鉴定机构。严格审查鉴定机构的资质、执业范围等。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的鉴定机构,有无可能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的情况。每案要求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鉴定方案、收费标准、鉴定人情况和鉴定人承诺书。

    四是审查鉴定人。严格审查鉴定人的专业能力、从业经验、业内评价、执业范围、鉴定资格、资质证书有效期以及是否有依法回避的情形等。

    五是审查鉴定意见书。严格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内容。鉴定意见书是否存在表述瑕疵。对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不能完成委托的,立即责令鉴定人退回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

    六是审查鉴定期限。严格“30日+30日”委托鉴定期限,即一般案件不超30个工作日,疑难复杂案件可申请延长30个工作日。对无故拖延的,法院在变更鉴定机构、责令全额退费的同时,视情暂停委托或除名。

责任编辑:韩亚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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