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濮阳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两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告当场履行赔偿义务,同一事故的二死者家属共获赔12万元,双方当天案结事了。
2019年8月6日2时许,鲁某驾驶的一辆半挂车与于某、王某、闫某(三人均为未成年)乘坐两轮助力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及摩托车乘坐人于某、王某受伤,闫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对涉案人员血样进行化验,其中王某、于某属于醉酒状态。2019年9月29日,濮阳市交警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撤销濮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的事故证明,建议进一步调查谁是摩托车驾驶人。
经交警队进一步调查研究,河北省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报告并结合该事故案情,仍不能确定谁是摩托车驾驶人。2019年11月5日濮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证明。证明本次事故发生。
因本次事故,死者王某、闫某亲属分别于2020年6月11日将于某及其法定监护人起诉至濮阳县法院。
濮阳县法院受理这两起案件后,承办法官详细了解案情,庭后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由于王某儿子、闫某儿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死亡,因此王某、闫某均要求被告于某赔偿死亡赔偿金等损失三十余万元,被告认为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自己经济不宽裕无法全部承担,且原告无证据证明涉案摩托车的驾驶员系被告于某。承办法官结合案情与双方释法说理,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互谅互让,经过法官耐心细致做思想工作,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于某向原告王某、原告闫某当场履行赔偿款各6万元共12万元,并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至此,双方顺利化解纠纷消除矛盾,两个案件原、被告双方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