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双方纠纷自签字之日起终结”这份和解协议书内容,难能可贵,来之不易。
2019年7月,孔某与于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孔某受伤住院,濮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划分了双方责任。后孔某将于某诉至法院要求于某承担赔偿责任。2020年5月6日,濮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于某赔偿孔某医疗费等共计24万余元。因于某未按照生效裁判文书履行义务,孔某作为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起了对于某的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发现本案申请执行人孔某受伤状况严重,考虑到当事人家属对该笔赔偿费用的紧迫需要,迅速在执行系统中查控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卡、车辆、房产、网络银行、证券等财产,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文书并电话联系了被执行人于某。于某称愿意还钱,但是这笔金额太大,难以一次性支付完毕,希望法院从中协调。执行法官与申请执行人家属联系,了解其意愿,家属表示,法院的裁判文书既然已经生效,就按照文书执行吧。认识到本案执行的难度大后,执行法官多路并行,一方面从双方当事人入手,一天两个电话与双方协商,了解双方的困难与顾虑,并着手与申请执行人所在的村委会和被执行人所在的村委会进行沟通。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在双方村委会的见证下,于某与孔某达成和解意见,被执行人于某当天支付了申请执行人孔某案款。孔某也表示了对于某的谅解,这次难能可贵的谅解,令执行法官倍感温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