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人民法院坝头法庭辖郎中、渠村、习城三个黄河滩区乡,地处偏远,人口众多,经济落后,辖区内因邻里纠纷、人身伤害、离婚等引发的民事案件呈高发态势。面对严峻形势,坝头法庭4名干警始终把人民满意作为工作目标,把“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充分运用到审判实践中,总结出了以倾听法、了解法、旁观调解法、爱心调解法为主要内容的“四法”调解法,摸索出了一条高效调解、案结事了的有效途径。2009年该庭共审结案件210件,其中调撤197件,调撤率达94%,案卷评查全部是一类卷宗,连续三年在全院法庭绩效考评中保持领先。
一、“倾听法”。案件分给办案人员后,法官马上约见原告,耐心地倾听原告的诉说,让原告全面阐述案件情况、起诉原因及个人观点。对原告的充分尊重,不仅能赢得原告的信任,更重要的是通过原告的诉说,找到原告对法律的理解偏差、对纠纷的错误认识,然后法官再对症下药,运用通俗语言有针对性地详解有关的法律法规,使原告明白自己的官司在合法、合情、合理的情况下解决应该是什么结果,从而为下一步调解奠定基础。
二、“了解法”。针对农村普遍存在的逃避诉讼、送达困难等问题,办案法官要克服困难,尽可能地将诉讼文书直接送达到被告人家中。通过直接送达,能够全面细致地了解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生活环境;即使被告人外出务工,也能通过给其家人做工作,使其家人明白只有应诉才能辩明法理,解决纠纷,使其家人放下包袱,主动与被告联系。在送达过程中,不但能给被告讲解相关法律规定,还能让被告及其家属对办案法官有所了解,加强沟通交流,从而消除抵触情绪,使被告明明白白打官司,为调解结案做好准备。
三、“旁观调解法”。答辩期内组织当事人做一次调解。如果当事人是一个村的,也可在村内进行。邀请原、被告双方的村干部或本村德高望重的人参与调解,由被邀请人唱主角。在调解前法官对被邀请人做必要的法律讲解和引导;在被邀请人做调解工作时,法官主要了解双方争执的焦点及各自的理由,由被邀请人对原、被告的矛盾做评判。法官要正确认识“说情”现象,说情者都是当事人信得过的人,其言行对当事人影响很大,要积极利用说情者的传递作用,通过给说情者解释相关法律规定,抓住亲缘、血缘、情缘、人缘等一切有利因素,帮助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为当事人积极营造调解的最佳时机。
四、“爱心调解法”。答辩期满后要再次组织调解,由法官主持,结合第一次调解的情况,深入分析双方矛盾产生的原因,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替当事人分析问题,帮助当事人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使原、被告双方认识到法官是真正替自己着想的人,只有成功调解才是根本化解纠纷、保持人际和谐的唯一途径。法官正是通过明法析理,引导当事人在法律的框架内,在尊重农村社会现实和传统道德观念的基础上,培养起追求双赢互利的诉讼理念,从而做到化解矛盾,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