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二0年三月十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扣押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2019年10月5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酒后以其居住的濮阳县某小区物业人员不给自己解决问题为由,手持菜刀辱骂、威胁小区物业人员曹某、赵某,并追砍赵某。后被物业人员控制,报警后被民警带离现场。2020年3月3日,被害人曹某、赵某对被告人张某予以谅解。
濮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认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作案工具应予以没收。故依照法律规定,濮阳县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