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同时执结两起民间借贷案件,被执行人年某一次性支付了两个案件的全部款项六万余元。
5月30日,濮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年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郑某借款38000元。因年某未如期履行法律文书载明的还款义务,郑某作为申请执行人向濮阳县人民法院提起了对年某的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年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等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11月18日,执行干警将年某拘传至濮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干警与年某对话期间,年某态度恶劣,称无钱还款,经执行法官多次劝解仍不还钱。于此同时,经系统查控,年某作为被执行人在法院另有一个执行案件,尚欠该案申请执行人李某三万余元,本院告知年某详情后,年某仍拒绝还款。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干警依法将其拘留至濮阳县拘留所。
11月26日,执行法官再次与在拘留所住了几日的年某联系,劝其还钱,最终,年某一次性支付了两个案件的全部款项六万余元,两个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