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冬那天清晨,刚刚过七点半,濮阳县人民法院门口就站着六七个衣着朴素的群众,他们手里握着一面写着“捍卫法律尊严,维护百姓利益”的锦旗,脸上挂着难以掩饰的喜悦,焦急地等待承办法官的到来。这几名当事人均是濮阳市华龙区某村的村民,也是起诉濮阳某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房屋系列案件的几名原告,冒着寒风过来就是为了给法官们送锦旗。
原告宋某、季某等人起诉濮阳某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房屋的案件是系列案,共涉及七名当事人,房屋面积约九百平方。该案因涉及当事人人数较多,且事关房屋不动产,在立案时濮阳县人民法院就进行了重大、复杂案件的标注、登记、备案。行政审判团队收到此案后,立即成立了由副院长娄建华,员额法官王丽军、张慧艳组成的合议庭。在收到被告行政机关的答辩状及提交的证据材料后,合议庭三位成员对案件基本情况、证据举证情况进行了分析,确立了案件审理的调查取证方向、审判思路走向。由娄建华审判长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并在询问原告诉请、查询有关土地征收、安置补偿公告、比对现场照片和视频资料、勘察房屋拆迁现场的基础上确定了开庭审理时间,明确了双方争议焦点为被告濮阳某街道办事处是否实施了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
合议庭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组织实施。”由此可见,市政府是征收主体,但并非实施主体,且市政府要求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征地拆迁工作,并未授权某街道办事处实施拆迁工作。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是没有合法依据的。被告提交证据又未能证明房屋拆迁行为取得了原告的同意,确认被告强制行为违法是毫无异议的。娄建华审判长出于对案件事实和社会效果的综合考虑,在和其他两名法官沟通意见后,又积极联系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寻求双方是否可以和解的途径。在多次尝试失败后,遂作出了确认被告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判决。被告虽然对判决结果提出了上诉,但对于合议庭三位法官认真工作的态度,对案件作出的努力表示了感谢,并表示案件审理过程中暴露出的行政机关未依法行政的地方已经得到重视,以后一定会避免类似情况的出现。该案经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
诉讼结束后,原告们心里的一块大石头终于落地了。见到几名原告,收到锦旗后,娄建华法官又就接下来应如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进一步维护其合法权益等问题,与几名原告进行了交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