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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能不能 咱得这么看

  发布时间:2019-09-25 08:50:36


    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在法院的执行程序中存在着一种特殊情形“执行不能”,指的是由于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客观上存在无法执行的情况,究竟怎样的案件是执行不能呢?

    2018年11月,安阳某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向濮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郭某、李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等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由于被执行人郭某的信息一直无法进行查控,并且没有联系方式,执行法官遂赶赴郭某的住所河南省新乡市某村进行调查,经辖区派出所及该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郭某在执行系统无法进行网络查控的原因终于查明,郭某因病已于2014年死亡,户口已注销且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官遂对另一位被执行人李某所在村进行调查,经查,李某瘫痪多年,靠家人伺候,无独立生活能力,家中贫困,亦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经过合议庭合议,认定本案属于执行不能,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面对“执行不能”带来的困扰,执行法官提醒各位债权人,增强风险意识,减少侥幸心理,及时运用法律手段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 韩亚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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