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执行动态

公司注销未清算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23 08:44:16


    8月22日,濮阳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件,某公司股东文某、穆某被追加为案件被执行人,将全部欠款16700元打入该案专属账户。

    某外卖公司骑手在送餐过程中与李某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受伤住院,因该骑手送外卖系履行职务行为,法院判决某外卖公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该公司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未履行生效判决书,原告李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经调查发现该外卖公司股东穆某与文某为躲避债务,于法院判决生效后即申请注销公司。之后,执行法官到该公司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中发现,文某和穆某在办理清算前向工商部门签署了承诺书,承诺办理注销前该公司没有对外没有债务关系,如有虚假自愿承担法律责任,且该公司尚未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随后,本案申请人李某申请追加该公司股东穆某与文某两人为被执行人。

    穆某与文某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执行法官多次联系两人,向其告知了不履行生效文书的严重后果,反复向其强调如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法律生效文书,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对今后工作、贷款、子女上学带来不良影响,严重的还将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在执行措施的强大威慑下,文某将全部欠款16700元打入该案专属账户,案件得以执结。

责任编辑:韩亚茹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