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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委托模式的优化路径探析

  发布时间:2019-07-04 12:04:47


    司法技术部门是审判的辅助部门,司法技术如何更好地服务审判,很大程度取决于司法委托模式是否跟进审判需要,本文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来探析司法委托模式的优化路径。

    一、 司法委托模式的现状及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委托模式的现状

    1、司法委托职能较窄。2005年10月1日施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和司法部颁行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渊源。该《决定》第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据此,司法委托的职能和司法鉴定人的职责都围绕着司法鉴定意见的提交和完成来开展。司法鉴定意见都可靠吗?法官心存疑惑。司法委托的目的不单是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更是要求其出具科学、客观、中立、高质量的鉴定意见,这才是司法委托的实质,需要着力拓展的职能。

    2、司法委托规范滞后。三大诉讼法及司法委托的相关规范均规定了司法委托为诉中委托,司法委托可以发挥能动性向诉前延伸吗?法发【2014】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调解工作室,由法官、专职人民调解员等进行诉前调解或立案调解,开展诉调对接工作。”实践中,法院诉前调解的大部分案件如交通事故纠纷等,需要司法委托鉴定评估来固定争议数额,既为便民需要,也为化解纠纷需求。目前,部分法院创新性地开展了诉前司法委托,适用条件以当事人同意为前提,当事人稍有不配合就难以委托,无据可依成为诉前司法委托的瓶颈。

    (二)司法委托模式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1、当事人多点奔波。我国司法鉴定机构多数从省级以上公、检、法、司、卫、高校等分立出来,大多分布于省会及经济发达地区。由于这些机构人才强、资质及设备条件较高,当事人比较信服;其次,当事人认为异地机构干扰少或无干扰,偏向选择这些机构,于是,就奔波于医院、法院、鉴定机构之间。

    2、部分司法鉴定意见质量不高。我国司法鉴定评估等机构有行业监督、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但行业监督是没有法定技术互审的自律,好看不管用。行政监督靠监管和责罚,仅对问题浮出水面的个案起作用,对大部分受托案件少了监管抓手。司法监督虽处在监督前沿,但缺乏监督的技术手段。上述原因导致受托机构的监、管、责、罚难以到位和鉴定评估等意见的质量不高。

    3、司法技术部门的低效高成本。我国四级法院司法委托是各地各级法院分别对外委托,按《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要求,专业机构确定后,法院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鉴定机构送鉴材料。考虑到鉴材的安全性,于是,各地各级法院的司法技术人员须常年频繁往返于各地鉴定机构之间,形成多点对一点(多地法院对一家鉴定机构)和一点对多点(一个法院对多地鉴定机构)的低效高成本常态化。

    4、审判部门对鉴定评估等意见的盲从。目前,审判部门对鉴定评估等意见的认证采信,通常标准以当事人双方对意见的不持异议或基本不持异议。当事人或法官对鉴定评估等意见的质证或认证主要是程序层面的审查,因存在技术门槛和专门知识壁垒,对该意见技术层面的审查有心无力,颇多无奈。

    二、 司法委托模式的优化路径探析

    (一) 技术创新,实现互联网+司法委托的深度融合。

    1、以互联网+为基础,解决信息封闭问题。医疗机构的医疗信息、鉴定机构的鉴定信息、司法委托的案件信息、司法行政机构的监管、责罚信息通过互联网+,实现无缝对接,信息共享。

    2、依靠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完成数据自动分析。当事人医疗信息与鉴定标准的结合,数据会分析生成参考结果。鉴定意见与当事人、法官的评价结合,会生成对鉴定意见质量的考评数据。司法行政机关跟踪以上数据,会实时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作出筛选、淘汰和责罚。

    3、依托互联网+的互联互通,实现司法委托公开全覆盖。上述各类信息的对接和公开,客观上使司法委托全线公开,司法委托的各阶段——申请、协商、委托、鉴定、结果、答疑,全程公开,实现标准统一,结果统一。

    (二)机制创新,实现纵向、横向各类资源的整合。

    1、省级法院进行纵向资源整合。我国四级法院各自办理司法委托由来已久,随着案件的激增,特别是基层法院承办着占比更多的司法委托案件。由于大部分基层法院与省级资质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地理分布是逆向的,距离远任务重,亟待省级法院对鉴定资源、送鉴资源纵向整合,变空间长线为短线,改多点对一点为一点对一点。

    2、法院与社会机构进行横向资源整合。2017年7月10日召开的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提出,司法辅助事务外包,是司法机关减负增效的重要途径,也是司法辅助事务专业化发展的必然选择。法院与社会机构进行横向资源整合,将司法委托送鉴业务外包或协调创设司法委托送鉴通道的时机已然成熟。

    (三)法律创新,实现司法委托职能的拓展延伸。

    1、司法委托职能的拓展。《民诉法》第七十九条虽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但没有规定专门知识的人的资质,他们对司法鉴定意见提出的个人意见的证明力是摆在法官认证层面的难题,这种难操作性恰恰反映了问题所在。与司法鉴定人相抗衡的技术力量是其他司法鉴定人,其他司法鉴定人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是行内技术自律和保证司法鉴定意见质量的有效抓手,更是司法委托职能拓展的着力点。

    2、司法委托向诉前延伸。诉前司法委托是实践法院两便原则的能动性作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精神。诉前司法委托可将当事人单方自行委托纳入准司法的轨道,避免单方自行委托难保证据的真实,难保鉴定意见的客观、中立和公平,避免无谓的重复鉴定等,节省诉讼成本。同时,诉前司法委托与诉前调解相结合,化解矛盾止于诉前,节省司法资源。

    三、司法委托模式的优化路径

    (一)司法委托线上平台的搭建。互联网+司法委托平台,将司法委托环节的各个信息孤岛——法院技术部门、司法行政部门、鉴定机构、医疗机构相连相通,质效飞跃。1、医疗信息共享。就医人的医疗信息,司法技术部门可从线上调取,线上传输到鉴定机构。2、减少当事人诉累。当事人申请线上司法委托,可远程视频鉴定等。3、节省司法委托成本,提升质效。4、提高司法鉴定意见质量。司法鉴定评估等意见的监督测评,由当事人、法官一键操作,实时反馈于司法行政部门,监管和责罚同步。

    (二)司法委托线下的多点对接。建议:1、省级法院协调各类国家级资质的鉴定机构在省会设立办事处,负责审查、接收送鉴材料及交接鉴定意见书等。2、各地中院将辖区基层法院司法委托送鉴人员力量整合,统筹统一送鉴,务必在规定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此项纳入各中院年度考核。3、省院或各地中院以招投标的方式购买社会服务,由中标公司统一送鉴。4、最高法商邮政部门设司法委托送鉴材料邮寄专用通道,提高密级,严防丢失。

    (三)司法委托规范的完善

    1、明确司法鉴定人可作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接受司法委托出庭,对其他同类的司法鉴定意见提出专门意见。这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并无冲突,其他司法鉴定人针对鉴定意见提出的意见仍是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的鉴定意见,这是技术修正和行业自律的需要。其次,司法委托其他司法鉴定人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是司法委托职能的实质需要,解决了法官认证难的技术问题,更大程度上保证了司法公正。

    2、推进诉前司法委托与诉前调解规定的衔接和配套。诉前司法委托突破了司法委托的现有法律规定,是法院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的现实之需,要跳出传统思维框架,将符合法院两便原则的司法委托案件前置诉前,能有效提升纠纷解决的效率。诉前司法委托可单独行文规定,或将其设置在诉前调解的相关规定中予以明确,使其有据可依。

责任编辑:韩亚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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