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一大早,当事人李某某不畏酷暑来到濮阳县人民法院,向城关法庭庭长赠送一面写有“一心为民 廉政执法”八个大字的锦旗,表达对他的感谢。
李某某与王某某(已去世)育有一子王某甲、一女王某乙。现李某某独自居住在濮阳市华龙区,因年龄较大无经济收入,遂将王某甲、王某乙诉至濮阳县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对其尽赡养义务。
城关法庭庭长了解到原告多次向政府部门反映子女不孝的问题后,主动要求将案件调到自己名下,劝说两被告主动履行赡养义务,积极引导双方协商解决问题。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综合原告李某某的年龄、患病情况、劳动能力、租房情况及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的家庭和收入状况,结合濮阳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依法酌定被告王某甲、王某乙每人每月各给付原告李某某生活费、医药费、租房费900元。案件宣判后,为了消除双方当事人的疑虑,缓和矛盾,承办法官找到双方当事人,向他们释明法律、闲话家常,使双方冰释前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