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濮阳县法院对违反《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某企业送达环境保护禁止令,责令该企业立即停工整改,在未完成整改情况下,不得擅自施工。
5月30 日,濮阳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向濮阳县法院申请对某公司实施环境资源保护禁止令,濮阳县法院依法受理,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某公司在濮阳县城南新区寄出建设项目工地某路段有黄土裸露,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在接到濮阳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下达的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治理交办通知书,并责令整改后,仍拒不整治。裁定准予濮阳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的禁止令申请。
6月3日上午,濮阳县法院行政庭法官与涉事企业负责人进行对接,并于8点四十分到达该企业,出事相关证件后,向该企业送达环境保护禁止令,责令该企业立即停工整改,未得到濮阳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批准,不得擅自施工。环保禁止令送达后,该院法官对禁止令进行讲解,经过该院法官的耐心释法,涉事企业负责人意识到错误,承认扬尘防治工作做的不到位,表示一定先停工整改,争取早日整改到位,尽快通过住建局的验收,做到令行禁止。
法官释法:环境保护禁止令,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机关要求行政相对人(污染方)立即停止环境污染、破坏生态行为的申请,针对正在发生的、不立即制止将产生严重后果,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的一种司法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