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14日,濮阳县法院执结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一次性支付执行款。
2018年10月10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就孙某与陈某甲、陈某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判决陈某甲、陈某乙支付孙某本息三万余元。陈某甲、陈某乙不服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12月7日,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陈某甲、陈某乙未按时还款,孙某作为申请执行人向濮阳县人民法院提起了对被执行人陈某甲、陈某乙的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某甲、陈某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不动产、车辆等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执行法官翻阅卷宗了解到,该案系保证合同纠纷,借款人王某去世,债权人向担保人陈某甲、陈某乙主张了保证责任,考虑到两位被执行人可能有的抗拒心理,执行法官主动电话联系了被执行人陈某甲、陈某乙,二人均表示非常委屈,作为担保人没有花这笔钱,但是却要进行偿还。执行法官对二位被执行人表示,作为担保人没有用钱却要还钱表示理解与同情,但是,两位被执行人既然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就要对该笔债务担负起担保人的责任。法律保护胜诉权益,保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合理权益。同时,执行法官与申请执行人孙某联系,向其说明该案执行情况,孙某称表示理解,可以与被执行人进行协商。
经过执行法官多次对双方当事人联系、上门劝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以两万五千元解决该事,陈某甲、陈某乙主动将两万五千元一次性支付,该案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