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濮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完毕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将执行款交付至濮阳县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经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维持濮阳县人民法院的判决,迟某支付洪某货款两万余元。2019年1月11日,洪某向濮阳县人民法院提起了对迟某的强制执行申请。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等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执行法官多次与迟某联系,迟某均以对判决不服为由,哭诉自己的冤屈,称要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诉。为稳定被执行人情绪,执行法官对双方进行多次调解协调工作。最终,迟某对执行工作表示理解和支持,表示如果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申诉不被支持,将即刻还钱,绝不拖延。
2019年4月24日,迟某主动联系了执行法官,将全部执行款交付至濮阳县人民法院,并感谢法官的多次调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