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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到庭 照样能结案

  发布时间:2019-04-03 11:02:17


    濮阳县法院受理了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被告不到庭,承办法官通过电话、微信多种通讯方式,也结了案。

    2015年,居住濮阳县的王某按照客户的电话需求,将小食品分3次交给居住在内黄县的岳某运送至客户,岳某出具某公司物流清单3张,该清单分别显示单据号、运货名称、运输车辆号码及随车电话,同时显示货款数额共计5413元。后岳某代收的货款经王某催要未果,王某将岳某诉至濮阳县法院,要求岳某给付其代收货款5413元及利息1000元。

    立案后,审理法官首先对被告岳某进行了邮寄送达,结果因无人签收被退回。后审理法官通过多种途径,终于联系到被告,通过韩法官大量调解工作,被告同意支付货款,只是觉得离濮阳县法院较远,嫌麻烦,不愿意到庭处理。于是审理法官又打电话给原告做工作,通过审理法官的耐心劝导,原告同意了被告的意见,双方达成一致。法官立即传原告到庭,敦促被告添加了原告的微信,在被告通过微信将货款转给原告后,原告申请撤诉。就这样,被告不到庭,照样做到了案结事了。

责任编辑:韩亚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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