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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案件十日结,“终本案件”≠“不执行”

  发布时间:2019-03-29 10:21:15


    近日,濮阳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案件,当事人双方经执行法官调解达成一致解决意见,被执行人当庭履行下欠款项。

    2016年3月,程某驾驶两轮电动车与一辆交叉行驶的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程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轿车驾驶人李某负全部责任。2017年5月,濮阳县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判定被告李某支付原告程某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101132.49元。后李某未履行法律义务,程某向濮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对李某的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等信息进行了总对总查控。未查到被执行人李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李某驾驶车辆非本人所有,故依法裁定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

    2019年3月,濮阳县法院根据知情人提供的线索,并依据线索进行网络查控,发现确有大额交易流水,认定李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恢复对李某的执行。执行法官第一时间联系到李某,并依法向李某送达限制高消费令,告知有能力但拒不履行法律生效判决将被列入失信人黑名单,并采取罚款拘留强制措施。在法律的强大威慑下,立案后第十天,李某来到该院,与当事人达成谅解并当场交付下欠款项,案件执结完毕。

    法官提醒: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的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经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这类案件被称为“执行不能”案件。人民法院通过严格审查后,通常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在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有义务继续清偿;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也会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定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将依职权对案件进行恢复执行。

责任编辑:韩亚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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