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7日,濮阳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民间借贷案件。
2015年9月,金某向张某借款50000元,约定次月还款,直到2018年10月,金某仍未偿还欠款,张某将其诉至濮阳县人民法院,后濮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金某偿还张某欠款50000元及违约金。判决生效后,金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2019年3月,张某向濮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对金某的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金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并对其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等信息进行了总对总查控。执行法官电话联系了被执行人金某,要求其到执行局说明情况,报告财产。
2019年3月27日,张某与金某共同来到了濮阳县人民法院,就该执行案件进行协商。张某表示,金某借钱三年多快四年了,实在是说不过去,不还钱要求拘留金某。金某辩解道,自己也是为帮朋友才向张某借的钱,没想到朋友找不到了,自己还得还这笔根本没有用过的钱。执行法官耐心劝说金某,帮朋友也要适度,毕竟是金某自己向张某借的钱,张某向其主张还款于法有据,金某没有任何理由不还钱。最终,金某当场将执行款交至法院,案件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