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25日,濮阳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立案当天成功调解,当事人当场履行义务。
被告牛某经营一汽修厂,于2013年至2014年期间分别向原告靳某购买汽车配件、防冻液等,共欠货款2063元,后当事人双方因牛某使用防冻液造成车辆损失产生争执,牛某认为防冻液存在质量问题而拒不付款,靳某认为牛某使用不当应自担损失,双方为此争执不休,诉至濮阳县人民法院。接到此案后,考虑到该案事实清楚,案件标的额小,法院当即决定采用民事速裁程序,并电话通知被告到法院进行调解,通过速裁法官的耐心说服,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达成了一致意见,牛某当庭支付了1600元,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