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25日,濮阳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执行人沙某按照事故责任赔偿申请人苗某各项损失37308元,并按交款通知书提示转入该院执行款账户,案件得以执结。
2016年8月21日19时40分许,沙某驾驶鲁RNHxxx小型普通客车沿濮阳县濮渠路由北向南行驶到刘吕邱村北处时,与相向行驶的苗某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后,又与郑某停放在路边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苗某受伤和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沙某逃逸,次日向山东省定陶县交警队投案。2016年8月22日,濮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经勘查、调查,认定沙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濮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沙某补充承担第三者责任险外37308元。判决生效后,沙某未履行。
2019年2月13日,苗某申请强制执行沙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沙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等信息进行了总对总网络查控。2019年2月24日,被执行人主动与执行法官联系,仔细询问案件执行过程、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及履行方式,一再强调“我还年轻,生意正在上升期,千万别把我拉黑”。并表示积极配合法院履行赔偿。
2019年2月25日下午四时,被执行人沙某将钱转入濮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该案得以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