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21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告张某按照事故责任比例一次性赔偿原告胡某医疗费等损失30000元,并于当庭履行完毕。
2018年10月23日19时45分许,在濮阳市站前路西段与戚南巷交叉口西侧,胡某醉酒后驾驶电动两轮车沿站前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进入机动车道行驶时,与沿站前路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的张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胡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8年11月11日,濮阳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第八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胡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胡某于2019年1月22日将张某起诉至濮阳县人民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其损失。承办法官经阅卷得知,胡某多处骨折且伤情严重仅医疗费就花费40000多元,张某驾驶的又是电动三轮车无保险,赔偿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开庭当日,胡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均按时到庭参加诉讼,胡某又向法庭递交了伤残鉴定申请书,要求对伤残程度进行司法鉴定,而张某表示胡某系醉酒后驾驶电动两轮车发生事故,仅同意按照事故责任赔偿医疗费,不同意赔偿其他损失。如果胡某做完伤残鉴定后,张某的赔偿金额也许会增多,承办法官分别向原、被告双方做调解工作,希望双方当事人能够换位思考。最后,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胡某不再申请伤残鉴定,被告张某当庭一次性赔偿原告胡某医疗费等损失30000元,双方的民事纠纷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胡某诉张某一案中,胡某受伤住院花去大量医疗费,身体遭受伤害,该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胡某醉酒后驾驶电动两轮车,醉酒后的胡某不能像正常人一样控制自己的行为,任何人均要引以为戒。饮酒、醉酒后不驾驶交通工具,不仅是对自己的保护,也是对他人的保障。张某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张某也因不遵守交通规则而向胡某支付了相应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