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2日,濮阳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申请人郑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达成一致意见,当天偿还欠款。
2018年6月17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对郑某与张某甲、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判决张某甲偿还郑某7万余元本金及利息,张某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张某甲、张某乙拒不还钱,2019年1月7日,郑某向濮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对张某甲、张某乙的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濮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等信息进行了总对总查控。2019年1月,执行法官带领执行干警赶赴被执行人张某甲所在的鲁河乡,到被执行人张某甲家中查看情况。张某甲看到执行法官登门后,十分震惊。执行法官告知张某甲拒不履行法律生效裁判文书的严重后果,劝说张某甲,春节将至,不要因为不还钱不能在家过春节。张某甲表示自己将主动联系郑某商量还钱的事,在张某甲一再保证下,执行法官为其预留了还钱时间。
2019年2月2日,申请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共同来到了濮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经过执行干警的几个小时的调解工作,申请人郑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达成了一致意见,张某甲当天拿出现金4万余元偿还给郑某,该案执结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