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濮阳县法院执行干警成功促成一起运输合同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和解,案件顺利执结。
李某闲暇时从事拼车,2016年12月20日15时,李某驾驶江淮牌小型客车(没有营运资质)行驶至滑县某路口时撞上护栏,车辆侧翻在路边的沟中,同乘人杜某受伤,经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员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后杜某起诉至濮阳县法院,要求驾驶人李某承担赔偿责任。濮阳县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李某没有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杜某向濮阳县法院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李某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说自己手头紧,愿意先履行一部分,随后分期履行。执行法官遂联系申请人杜某,申请人称自己现在在新疆,不同意分期,要一次性拿到赔偿款,不同意调解。无奈之下,执行法官又联系其律师做工作,经过多次沟通,申请人杜某同意委托其子来法院参与调解,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达成和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