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0日凌晨五点半,濮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在申请人的协助下,一行九人不惧严寒,成功将长期躲避执行的庞某、胡某甲拘传至法院。
2018年6月12日,濮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胡某甲赔偿董某车辆损失250000元,胡某乙、庞某承担连带责任。因胡某甲、胡某乙、庞某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董某向濮阳县人民法院申请了对被执行人胡某甲、胡某乙、庞某的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胡某甲、胡某乙、庞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由于被执行人拒不配合法院工作,导致执行工作难以开展。在申请人董某的帮助下,经过多次排查线索,2019年1月9日晚,执行法官了解到胡某甲、庞某的位置信息后,当即作出开展凌晨出击行动的决定,及时制定了拘传方案并分配了任务,提前做好工作部署。第二天凌晨,执行团队一行九人,奔赴濮阳市华龙区庞王合村,将被执行人胡某甲、庞某带回法院。
被执行人到达濮阳县法院后,在执行局与申请人进行商谈。执行法官对两位被执行人说明了如果不履行法律生效裁判文书带来的严重后果,不仅影响社会信用、带来出行不便,更可能影响孩子上学。经过多次沟通,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后经董某申请,濮阳县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拘留。此次凌晨出击行动,得以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