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濮阳县法院审结一起信用卡诈骗案,因先后从捡得的银行卡内支取现金、消费共计10925元,被告人张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张某乙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8年3月7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拾得刘某某钱包后,持包内的银行卡分别到濮阳市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通过多次测试密码的方式,取走刘某某工行信用卡内现金10000元(手续费100元)、农业银行卡的现金200元。次日,二人持包内的消费卡分别到濮阳市某足浴店、某咖啡店等消费共计625元。案发后,张某乙于2018年3月28日退赔被害人刘某某11000元。
濮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拾得他人银行卡并使用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张某甲、张某乙系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乙积极退赔受害人损失,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经调查评估,对其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作出以上判决,宣判后,二人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