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濮阳县法院审结一起妯娌之间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致人轻伤的刑事案件,最终被告人高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高某与刘某系妯娌,也是邻居。因刘某在高某大门旁边的墙上钉了一颗膨胀丝准备挂东西,双方多次发生争吵。3月3日傍晚,两人在家门口遇见,再次起了争执,进而发生厮打。被告人高某将刘某鼻部、眼部打伤。经鉴定,刘某鼻部的伤为轻伤二级,眼部的伤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高某对刘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刘某的谅解。
濮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高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且已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系初犯、偶犯,可从轻处罚。经社区调查,被告人高某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认为,本案中双方系亲属,因家庭琐事互不相让导致案发,本案的另一关注点应是确保双方矛盾的化解。故在审理过程中,法官让被告人及被害人都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诚恳的向对方道歉。被告人高某更是流下了悔恨的泪水,并表示在以后的生活中一定互谅互让,做自己弟妹的好嫂子,让自己和家人有一个温馨和谐的家庭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