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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病妻子告丈夫 法官助讨扶养费

  发布时间:2018-11-23 08:44:13


    10月22日,濮阳县法院公开审理了原告刘某诉被告董某扶养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被告董某支付原告刘某医疗费24000元,双方均服判息诉。

    刘某与董某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共同生活期间刘某被确诊为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先后在濮阳、新乡、郑州等地治疗,均未有明显好转。2017年6月,刘某在安阳某医院治疗半年后,病情稳定,但坚持治疗和康复后巩固治疗需两年左右,每月治疗费用大约2500元。2017年9月份之前刘某的医疗费均由董某承担,之后董某便对其不管不问。无奈之下,刘某携子回其娘家生活,并在其父母、兄妹资助下继续就医治疗。2018年9月,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董某支付2017年9月8日至2018年9月13日期间的医疗费30000元,生活补助费、护理费12000元,以后每月支付医疗费、生活费、护理费共计3500元。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立刻联系原被告进行调解,因双方意见较大,难以达成调解意见,濮阳县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现仍存婚姻关系,原告刘某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等疾病,需长期住院或服药治疗,在原告没有经济能力负担的情形下,被告理应尽到相应的扶养义务。本案中,自原告2015年10月份患病至2018年9月份,一直奔走几个医院看病治疗,期间花费均由被告承担,以致经济拮据,但双方仍系夫妻关系,被告不能不顾原告的病情任由原告家人为其治疗。考虑到被告为原告治疗已有所花费,结合被告的实际情况,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董某支付原告刘某支付医疗费24000元,并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

责任编辑:韩亚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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