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濮阳县人民法院执结三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被告李某、郭某、张某系濮阳县某村村干部,长期在同村人蔡某所开餐馆中用餐,并以“打白条”方式每年向蔡某结款一次。2011年年底,蔡某拿着欠条向三人收取一年餐费,但李某等人以不应由个人承担而拒绝支付。
2018年8月,蔡某带着已经拖欠近7年的欠条,将李某、郭某、张某告上法院,要求三人偿还数额不等的餐费。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庭审现场,张某表示,多次在蔡某的餐馆吃饭均为村委会对外招待,应当由村委会报销该笔餐费。而原告蔡某则说,因被告李某等人每次吃饭后,在结算票上均留下个人签名,应由签字人偿还该笔费用。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在原告经营的餐馆就餐,双方形成了餐饮服务合同关系,作为接受餐饮服务的被告应及时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至于张某所说吃饭系村委会招待用途,因被告无法出具证明材料,因此不予支持。最终,根据《民事诉讼法》、《合同法》及《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李某、郭某、张某应于十日内偿还原告蔡某全部餐费。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李某等人仍觉心中不甘,不愿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执行局执法干警联系到李某等人,耐心劝解教导,如拒不履行将会被列入失信人名单,将对日后村干部选举产生不良影响,且会在出行、住宿、子女上学等多方面受到限制。了解到如此严重后果,李某等人终于悔改,一周以内便将全部拖欠餐费凑齐付清,三起案件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