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上午,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敲响,濮阳县首例环境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濮阳县法院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濮阳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石文英担任审判长,与两名审判员,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濮阳县检察院检察长裴大伟出庭支持公诉,并担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环保局及海通乡政府部分工作人员参加旁听了庭审。
濮阳县检察院指控,自2017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邢某伙同管某等八人为获取非法利益,违法运输、处置化工污水共计290余吨,并将上述污水投放到濮阳县海通乡两门社区及附近河道里。经鉴定,所倾倒污水系危险废物。被告人邢某等人的违法倾倒污水行为,导致濮阳县海通乡两门社区及附近河道内存有大量酸液,现场可闻到强烈的刺激性气味,污染水体色度较高。附近的一些植被已被严重破坏,树叶枯黄。受污染区域紧邻居民生活社区和农田,若不及时消除危害,必将影响周围居民的日常生活,且污染的水体严重腐蚀地下雨水管网设施,河道内的酸液下渗必将严重污染土壤、地下水环境,同时破坏周边生态,进而产生一系列严重的环境污染后果。事发后,濮阳县人民政府为避免造成二次伤害,由濮阳县海通乡人民政府委托濮阳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紧急处置,修复费用共计84万元人民币,资金由濮阳县海通乡人民政府支付,现已妥善处理完毕。濮阳县检察院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处被告人邢某等八人承担刑事责任,并判令其赔偿污染环境修复费用84万元。
整个庭审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长宣读了合议庭组成人员情况,并向被告人交代了应享有的诉讼权利。检察官当庭宣读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起诉书,出示了证据,发表了公益诉讼意见。法庭对公诉人及公益诉讼起诉人提交的证据由被告人进行了质证,充分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并且由被告人做了最后陈述。审判长当庭进行了生态环境保护宣讲,释法说理。该案将择期公开宣判。
该案是濮阳县法院首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在《人民陪审员法》实施后首例采用三名审判员加四名陪审员模式的七人制合议庭案件。该案的审判,充分体现了司法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对肆意破坏自然资源环境的人提出了警醒。下一步,濮阳县法院将以此案为契机,探索集惩治、教育、修复等功能为一体的立体化机制,强化全民环境资源保护意识和忧患意识,合力共建大美濮阳的绿水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