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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县法院首次连发两道环保禁止令 守护龙乡碧水蓝天

  发布时间:2018-09-04 08:56:43




    8月30日,濮阳县法院连续发出两道环境资源保护禁止令,责令濮阳市某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和濮阳某精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产整改,在未完成整改情况下,未经濮阳县环境保护局批准不得擅自投入生产。这是该院今年以来首次发布环境资源保护禁止令。

    濮阳市某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在濮阳县某路段有医疗废物处理项目,6月15日,濮阳县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未按照环评要求使用袋式除尘器除尘,生产废气未经袋式除尘器处理而是经路旁管道直接外排。8月7日,濮阳县环境保护局对濮阳某精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污水排污口进行抽样检测,经检测排污口的废水COD浓度为546mg/L、总磷浓度为34.8mg/L已超出《化工行业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DB41/1135-2016)中表1级户部寨镇污水处理厂设计收水指标。8月17日,濮阳县环境保护局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产整治,未得到环保部门批准不得擅自生产。

    鉴于上述两家公司拒不整治,8月29日,濮阳县环境保护局依法向濮阳县法院申请环境资源保护禁止令。该院收到申请后高度重视,党组书记、院长石文英要求对涉及环境保护案件一律开辟绿色通道,快速立案,快速办理。为防止污染扩大,及时制止污染行为,当日立案后,该院行政审判庭立即组成合议庭,对濮阳县环境保护局申请的两起环境违法案件作出审查,作出裁定并同时下发了两道环境资源保护禁止令。8月30日,该院分别向上述两家公司送达了裁定书和禁止令。

    加强大气污染治理、改善生态环境,事关发展全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制定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服务保障国有企业改革脱贫攻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并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其中之一便是要大力推行“环保禁止令”,在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前或作出生效判决前,根据当事人申请,大胆依法使用环保禁止令,及时有效制止污染行为。该意见明确要求对环境资源行政非诉案件“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及时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并及时组织实施强制执行,形成司法威慑力。”

责任编辑:韩亚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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