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濮阳县法院审结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件,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宋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8年1月4日,宋某到濮阳县某乡农村信用社存取款机取钱时,发现一张被遗忘在取款机里的中国银行信用卡,宋某在取款机上查询了该信用卡的信用额度,并将其取出带回家中。后宋某将此情况电话告知了王某,王某将此卡拿走,让其表妹史某分三次取走现金25000元,并将取钱的情况告知了宋某。1月10日,王某又到濮阳市区一店面内试图盗刷此信用卡内的余款22154元,因信用卡被挂失,盗刷未逞。案发后,盗刷现金已被退还,王某主动到濮阳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宋某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取款机上盗刷现金,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部分系未遂,其行为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成立。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系自首,且案发后已退还信用卡被盗刷现金,可以从轻处罚。故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法律规定,濮阳县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