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经折抵后,判处被告张某赔偿原告芦某各项损失1500元。
原告芦某(女)与被告张某(女)系同村村民,相邻而居,多年来常因日常琐事发生争执。2018年6月,两人再次因纠纷发生厮打。后经濮阳县公安局处理,对芦某、张某分别予以罚款200元、300元的行政处罚。芦某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张某赔偿自己的医药费等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同村相邻而居,因琐事而发生摩擦,并由此酿成纠纷,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被相互将对方致伤,侵害了彼此的生命健康权,均有一定过错,依据公安局出具的处罚决定书,张某过错程度高于被告芦某,因此原告芦某承担40%的责任,被告张某承担60%的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被告张某也自动履行了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