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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天执结涉案1500多万元的案件

  发布时间:2018-07-27 17:20:00




    7月26日下午,濮阳县法院执行局六团队历经17天执结一起中级法院指定,涉案标的1500多万的疑难复杂执行案件,获得当事人点赞感谢。

    据悉,被申请人濮阳市天晟制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至2012年11月7日向申请人王海平分别借款12次,共计7360000元,在不同时期约定不同的借款利息。范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范民初字第008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濮阳市天晟制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海平借款本金7360000元及利息,被告濮阳市天晟制业有限公司上诉。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濮阳市天晟制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申请人王海平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4月27日,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有利于案件执行为由指定濮阳县人民法院执行。2018年7月9日,濮阳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及时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王某逃避执行拒不露面,并将公司名下房产备案于其亲戚赵某名下,执行法官多次奔波银行、房管所、车管所等,查清赵某系该公司物业一名保安,平时靠打零工为生,赵某妻子的证言证明,赵某经济能力有限,购买一套房子都很困难,同时,在范县房管所,备案在赵某名下的房产没有交费票据和交易记录。2018年7月25日,执行法官再次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该公司财务部门工作人员拒不配合调查,执行法官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公司财务账目,并对财务工作人员做详细释法工作。迫于强大的执行压力,2018年7月26日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来法院协商执行事宜。在法院调取的多方面证据面前,被执行人终于承认案外人赵某名下的房产是其公司房产,并同意将其中的36套住房及一套门面房抵账给申请人王海平,被执行人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历经32个月的判决书终于在17天之内执行完毕。

责任编辑:韩亚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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