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濮阳县法院依法从重判处一抢劫案,被告人吉冠忠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吉冠忠,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濮阳县柳屯镇吉家洼村人。因犯故意伤害罪,2001年10月29日被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4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抢劫,2009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依法逮捕。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30日晚10时许,被告人吉冠忠窜至濮阳县徐镇镇徐镇集孙连方家中,将该村孙廷清停放在此的一辆新感觉牌摩托车盗出,当把摩托车推至孙连方家大门外时,被外出回家的孙连方发现。在追赶途中,被告人吉冠忠用随身携带的T形锥威胁追赶的群众,后被群众抓获。经鉴定摩托车价值152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吉冠忠盗窃公民合法财物,在抓捕中以凶器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法院遂对其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