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濮阳县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抢劫案件,被告人张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1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预谋后,以代购二手车辆为名,将山东省招远市的李某、安某骗至濮阳县文留镇后草场村西,对二人殴打后,抢走现金23000元及手机两部,经鉴定两部手机共价值678元。
2009年1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濮阳市清华园文化路36号麻将馆看人打麻将时,因身上无钱而心生抢劫之意,持刀威逼在此打麻将的赵某、石某、靳某,共抢走现金25000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劫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法院遂对其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