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官,我在外地打工实在回不去家,欠曹某的钱,我微信转给他吧。”近日,濮阳县法院执行局第四团队执行法官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尹某,最终使其同意将1万元欠款通过微信转账归还给曹某。
2016年元旦,尹某从曹某处借款1万元并向其出具借据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尹某未归还欠款,曹某诉至濮阳县法院,法院判决尹某十日内偿还曹某借款1万元。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尹某仍拒不还款,曹某遂向濮阳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局向尹某发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缴款通知书等执行文书,收到法院的邮件后,被执行人尹某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财产也未偿还欠款。高法官多次电话联系尹某,要求其尽快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尹某在电话中以手头没钱,外地打工等多种理由多次推诿。高法官见其消极履行还款义务,便主动添加了被执行人尹某的微信,在微信中对其多次进行劝导,告知其不履行生效文书的严重后果。最终尹某通过微信将1万元欠款及案件受理费63元、执行费51元转账给曹某,随后曹某将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交付法院,至此,这起合同纠纷案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