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左会芳拒不执行判决案
——被执行人左会芳外出务工却避而不见本院执行人员,又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李某某与左某某返还彩礼纠纷案,濮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1年2月26日判决左某某偿还李某某返还彩礼款31000元。该判决生效后,左某某未履行判决规定的义务,申请人李某某向濮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濮阳县人民法院向左某某发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左某某外出务工对执行人员避而不见,法院随后发布了执行悬赏公告,左某某仍拒不履行义务。
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左某某有能力履行生效的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被执行人左某某在案件审理前将彩礼款返还李某某,取得了李某某的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1日,以被执行人左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被执行人左某某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故意外出打工规避执行,有务工收入而不履行还款义务,符合拒不执行判决罪的构成要件。后迫于法律威力,主动返还彩礼钱,被迫履行了法律义务。此案也正告那些试图规避和逃避执行的老赖,要尽快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等待他们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案例二 孙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被执行人孙某某在执行人员调查当天将银行卡上的15800元工资转移,隐藏、转移个人财产,案发后,偿还赵某某94000元,被执行人孙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单处罚金一万元。
(一)基本案情
孙某某与赵某借款纠纷一案,濮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6年9月14日判决孙某某返还赵某某欠款及利息94000元。该判决生效后,立案转执行程序,2017年2月20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孙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孙勇有务工工资仍未执行,2017年8月15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到孙某所在公司找到孙某某调查执行情况,当天被执行人孙某某将银行卡上的15800元工资转移。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8年2月23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孙某某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负有履行义务,有履行能力并经濮阳县人民法院下发执行通知书后转移财产,仍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案发后,孙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并一次性偿还赵某某现金94000元,双方达成民事和解。故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4日,判决单处罚金一万元。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孙某某主观上具有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隐藏、转移个人财产的行为,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三 井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被执行人井某某有部分履行能力,且有车辆可以变卖还款,却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张某某与井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濮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4月17日,判决井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张某某购车款122929元并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井某某未按判决书履行。立案转执行程序后,濮阳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井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并通过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人井某某有部分履行能力,且其还可以采取变卖相关车辆的方式履行判决,但其本人拒不执行判决。
法院认为,被执行人井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因被执行人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已履行法院判决,取得张某某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8日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的裁判一经生效,即具有法律强制力。被执行人井某某有部分履行能力,且其还可以采取变卖相关车辆的方式履行判决,其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却拒不履行。其行为侵犯了法律的权威,井某某为其失信和拒执行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
案例四 王某某妨害抗拒执行案
——被执行人王某某之弟王某丙在执行调解过程中侮辱、谩骂、连续推搡执行人员,致使执行人员手表被摔碎。王某丙的行为已严重影响到法院执行工作。为维护法律权威及法官尊严,法院依法对王某丙采取拘留15日,罚款1万元的强制措施。
(一)基本案情
雷某某与王某某返还借款纠纷一案诉至濮阳县人民法院,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定王某某与2018年2月22日前偿还雷某4万元及利息。到期后,王某某未履行调解书的义务,申请人雷某某向濮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雷某某向法院反应王某某在濮阳县两门集经营一家饭店,法院随实际调查并传话王某某询问该饭店的经营及所有权情况。王某某陈述该饭店营业执照为其弟王某丙,实际是自己管理经营。后法院多次做工作希望王某某履行还款义务,王某某均以没钱为由拒绝还款。另经法院调查该饭店经营状况良好,五一期间只婚宴包桌一项就达40桌之多,可见其饭店营业额足以偿还该案借款,法院对王某某批评教育,并依法将王某某予以拘留。王某某之弟王某丙得知其哥被拘留后约雷某某一并来法院协商还款事宜并申请法院主持调解。在协商过程中王某丙毫无征兆冲撞执行法官并大声的叫喊、谩骂、侮辱法官及其他在场人员,前来劝阻的执法人员也遭到谩骂、推搡,过程中将执法人员佩戴手表摔毁。执法人员对其控制并全程录音录像,等王某丙情绪稳定后工作人与对其耐心释法。但王某某丙并无悔过表现仍然言语冲撞劝阻人员。法院对王某某丙强制酒精检测,经相关法定鉴定机构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结果为王某某丙血液中乙醇含量为50.40mg/100mlu以达到酒后标准。为维护法律权威及法官尊严,法院依法决定对王某丙采取拘留15日,罚款1万元的强制措施。在拘留期间王某丙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并缴纳了罚款,其哥王某某某履行了还款义务,该案于2018年4月30日执行完毕。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妨害执行、抗拒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王某某某之弟王某某丙严重扰乱执行程序,损害了法律了权威和执法人员的尊严,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案例五 卢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被执行人刘某某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在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立即履行了判决义务
(一)基本案情及执行措施
卢某某与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诉至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理,判决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赔偿卢某某210685.59元,支付刘某某2000元;案件受理费4642元,由卢某某负担253元,被执行人刘某某负担4389元。该判决生效后,永安保险公司主动履行了义务,刘某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卢某某向濮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濮阳县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2018年2月15日,濮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928执549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刘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8年2月22日,被执行人刘某某受到信用惩戒,外出乘坐高铁购票等行为受阻,迫于压力,主动到濮阳县人民法院履行了判决义务,将案件受理费4389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卢某某,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三)典型意义
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是当前解决执行难,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效果明显的执行措施之一。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运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成功执行完毕的案件。被执行人刘某某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仍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虽然案件标的较小,但社会影响恶劣,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裁判的威信。在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被执行人刘某某信用受到影响,工作生活处处受阻,主动到法院履行全部义务,体现了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显著作用。
案例六 陈某某申请执行田某某合同纠纷一案
——通过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而使其贷款无法正常发放,从而促使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从立案到执结一个月的时间,快速有效的维护了申请人的权益。
(一)基本案情和执行情况
2016年7月份,田某某借用陈某某所有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该车辆损坏。经中间人协调,田某某以180000元价格将上述车辆购买。后田某某支付原告购车款14000元,刘德玺代田某某支付原告30000元购车款。陈某某按照田某某要求将车辆过户至田某某亲属名下。车辆过户后,田某某以上述车辆抵押贷款110000元用来支付原告购车款,但该笔款项由刘德玺使用,刘德玺为原告出具110000元欠据。剩余26000元田某某于2017年8月24日为原告陈某某出具欠据一份。陈某某多次向田某某催要欠款未果,随诉至濮阳县法院。濮阳县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田某某向陈某某支付车款26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田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8年3月23日,陈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8年3月26日,执行法官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送达给田某某,告知其尽快还款,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田某某表示自己手头紧张,有钱后会尽快还款。2018年4月9日,执行法官将田某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8年4月20日,田某某来到法院告诉执行法官其因做生意需要正在申请一笔银行贷款,因为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所以银行审批一直没有通过,请求法院将其移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法官告知其要履行支付车款的义务后方可移除名单,田某表示马上借钱把车款还上。2018年4月23日,田某某将29475元交到法院,至此,该案得以执结。
(二)典型意义
其典型意义在于,对于被执行人是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类的案件,资金的运转尤为重要,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存在银行贷款的情形是一种快速有效的打击手段,能够快速有效的促使其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案例七 聂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定期对被申请执行人询问,并根据被申请执行人从业情况进行分析研判,辅助强制措施加速案件的执行。
(一)案件基本情况和执行情况
2006年,申请执行人聂某某到被执行人杨某某承包的工地提供劳务。工程完工后,经结算,被执行人杨某某拖欠聂某某工资款26000元,并于2006年6月23日向聂某某出具欠条一份。后聂某某多次催要,被执行人杨某某拒付。后聂某某将杨某某诉至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5日依法作出判决,判令杨某某向聂某某支付工资款26000元。判决生效后,杨某某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执行法官收到执行案件后,依法向杨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将杨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杨某某收到文书后,以无财产为由,拒绝支付欠款,在执行法官明确告知其被纳入失信人名单的后果,直接影响其子女就学、银行贷款。查询后,发现被申请执行人玩起了消失和隐匿财产的游戏。执行人员立即将杨某纳入失信名单,对其进行执行惩罚教育。执行人员多方搜集财产线索,定期对被申请执行人询问,并根据被申请执行人从业情况进行分析研判,最终查扣被执行人购买未登记的起重吊车以及登记在他人名下的家庭汽车。被执行人杨某某在隐匿财产暴露、面临拘留的高压态势下,当场履行判决偿还义务,将拖欠多年的工资款向申请执行人聂某某清偿。
(二)典型意义
其典型意义在于,被执行人往往隐匿财产,造成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强制措施对其影响较小,在实际生活中掌控使用隐匿财产。搜集财产线索,定期对被申请执行人询问,并根据被申请执行人从业情况进行分析研判,辅助强制措施是一种快速有效的打击手段,因地制宜的适用强制执行措施,能够快速有效的促使其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案例八 管某申请执行管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网络司法拍卖是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有效手段,可以加快财产变现能力,也是实现申请人债权的有效手段。
(一)案件基本情况和执行情况
2016年1月29日,被申请人管某某、杨某某向申请人管某借款12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1月29日至2016年4月28日止,月利息为20%。被申请人管某某、杨某某用坐落于濮阳县育民路南段路西三龙公司5号楼一单元1号房产作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双方到濮阳市中意公证处办理房产抵押借款合同公证文书。借款到期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拒不支付本息。执行法官收到执行案件后,依法向管某某、杨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将管某某、杨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法官明确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直接影响其子女就学、银行贷款,且其房产将会被法院依法进行拍卖。因担心其房产被法院拍卖,被执行人管某某、杨某某主动履行偿还义务,将借款本息清偿。
(二)典型意义
在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等财产被法院查封,且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依法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可以有效的实现财产变现,便于申请人实现债权。同时,也对心存侥幸的老赖予以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