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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滥伐林木 触犯刑律领刑

  发布时间:2018-05-03 10:20:54


    2018年1月,濮阳县法院审结一起滥伐林木案件,被告人魏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7年10月28日至30日,被告人魏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濮阳县一村庄与某省道之间的的67棵杨树砍伐。经鉴定,该67棵杨树立木材积为22.4立方米。2017年11月1日,被告人魏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滥伐林木罪成立。被告人魏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法律规定,濮阳县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2条规定,除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一定要从魏某案件中汲取教训,不要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而触犯刑法,更不能知法犯法走上犯罪道路。

责任编辑:韩亚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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